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污染海洋环境防护治理管理规定》《海上交通安全法》《国内水路安全管理条例》《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,我局学习借鉴厦门、三明等兄弟地市的先进做法,结合实验区真实的情况,我局出台了《平潭综合实验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。(以下简称
规范实验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管理,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,促进海上客运业健康发展。
为使《办法》更贴合实验区实际,我局于2024年4月28日分发各相关的单位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在收到相关的单位意见建议后,我局组织有关人员认线日经区交建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。6月19日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交建系统协调会研究通过,于2024年9月5日正式印发。
《办法》共五章二十四条内容,主要对办法制定目的、适合使用的范围、部门职责分工、停靠站点的选址和建设、安全和管理、安全和监督等方面做了相应规定,主要有以下特点:
(一)明确部门职责分工。由区交建局负责指导实验区停靠站点的管理工作。各片区管理局、平潭海事局参照《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》做好停靠站点相关管理工作,区经发局、旅文局、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和相关的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停靠站点相关管理工作。
(二)明确选址要求。规定了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符合实验区建设发展需要,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、海洋生态红线及有关规划相衔接、协调,并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;应当结合水域资源、岸线资源、旅游资源等综合确定,科学选址,通过以上规定防止停靠点与上位规划以及各种专项规划矛盾冲突,避免了重复建设、实现了停靠站点的合理布局。
(三)明确建设要求。对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停靠站建设程序、安全环保等配套设施建设要求做规定。同时借鉴《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》,明确停靠站点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,经验收合格后,方可投入使用。
(四)明确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式。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停靠站点,本着符合实际,尊重现状的原则,单独规定了管理措施和路径,有效简化了准入程序,减轻了企业负担,充分盘活利用了条件较好的历史停靠站点资源。
(五)明确运营和管理要求。对停靠点的管理和运营提出了具体实际的要求,从停靠点的使用、设施变更、防污染管理、管理人员配备等多方面、多角度进行了具体界定,填补了空白,为停靠站点的运营管理提供了依据。
(六)明确安全和监督要求。为保障停靠站点运营安全,从主体责任、应急管理、禁止活动事项、部门监督等多方面,针对有几率存在或出现的隐患及问题,提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和措施。
(七)对办法适合使用的范围扩展。为推进游船游艇产业高质量发展,在第五章附则中明确渡口及陆岛交通码头作为停靠站点停靠(旅游)客运船舶,按照本办法执行;经实验区统一规划建设的游艇码头的选址建设、运营规范和日常管理要求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,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:IE浏览器9.0版本及以上;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; 360浏览器9.1版本及以上,且IE内核9.0及以上。
欢迎来电咨询:400-114-7977 地址:宿迁市宿城区栖霞山路22号